劳动者被合法辞退情形有哪些
处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,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辞退处理。
1. **特殊时期员工保护**:员工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或患职业病/因工负伤致丧失/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(无过失性辞退)、第四十一条(经济性裁员)辞退,否则构成违法辞退需担责。
2. **经济性裁员特殊程序**: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%以上的,需提前30日向工会/全体职工说明情况、听取意见,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才可实施,否则程序违法。
3. **严重违纪即时辞退**: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情形,用人单位可即时辞退,无需通知或补偿,需留存违纪证据以降低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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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**辞退理由模糊**:仅以“表现不佳”“不符合发展”等笼统理由辞退,无事实证据支撑,仲裁/诉讼中易被认定违法解除。
2. **程序缺失**:无过失性辞退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;经济性裁员未履行“说明-协商-报备”程序,均属违法。
3. **忽视特殊保护**:忽略员工孕期/产期/哺乳期、职业病/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,即便有理由也可能构成违法辞退。
建议:辞退前详细了解法规,必要时可咨询我获取具体操作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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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**过失性辞退**:
-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(需明确条件且有证据);
-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(制度合法公示,“严重”需合理界定);
- 严重失职/营私舞弊致重大损害(“重大损害”依规定或标准认定);
-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;
- 以欺诈/胁迫等手段使合同无效;
-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 **无过失性辞退**:
- 患病/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;
- 不胜任工作,经培训/调岗后仍不胜任;
-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,协商不成。
(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)
3. **经济性裁员**:
- 因破产重整/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需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%以上;
- 需提前30日说明情况、听取意见,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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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明确4类过失性辞退情形:试用不合格、严重违纪/失职致重大损害、被追究刑事责任;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补充2类: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或拒不改正、因欺诈/胁迫使合同无效。
上述条款已清晰列出过失性辞退情形,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,为合法操作提供明确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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